孟令浩:充分释放“一带一路”涉外法治潜力
作者:孟令浩 日期:2023-09-27 浏览:111
当前,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已经进入新阶段,提升规则标准“软联通”水平和“法治化”程度是支撑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既凸显了涉外领域立法的重要性,又明确了以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任务。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对加强涉外法治与共建“一带一路”的关系进行了明确。共建“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涉外法治(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涉外法治),是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调整涉外法律关系的理念、原则、制度、规则的统称;它由国内法治中的涉外部分和国际法治中的涉我国部分组成,包括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法律服务等不同动态法治环节。加强“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就是要对现有的法治环节进行针对性地强化,充分释放“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在增进文明互鉴、维护发展利益和贡献国际法治方面的重要潜力。 法治互动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治之间、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之间相互贯通、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状态。总体而言,从法治互动角度加强“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意义重大。第一,从法治互动角度加强“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协调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的应有之义。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贸易投资、人员流动不断加深,共建“一带一路”有关的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高度关联,支撑和保障“一带一路”的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之间持续双向的互动更加密切。当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相互交织、相互激荡、相互影响,共建“一带一路”受到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深度影响。“一带一路”涉外法治是上述影响投射到法治层面的主要媒介,而加强共建“一带一路”领域国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互动,能够有效将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协调起来,更好地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第二,从法治互动角度加强“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是运用法治方式开展斗争,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的根本需要。随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加速演进,共建“一带一路”所处的国际环境日趋复杂,我国企业“走出去”所面临的政治、经济、安全和法律风险与日俱增。一方面,虽然国际法是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要工具,但是国际社会的平权结构决定了不存在任何超越国家的权威,国际法只能依靠主权国家单独或集体遵守加以实施。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任意性和不完全性规范,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的模糊空间和灰色地带,为少数国家借此打压、抹黑和挑战“一带一路”倡议制造了机会。从法治互动视角加强“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能够为国家对外进行法律斗争提供规范依据、实践渠道和正当话语。第三,从法治互动角度加强“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是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要求。国际法不是随着民族国家出现凭空产生的,而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实践逐步建构完善起来的。同样,“一带一路”国际规则的构建虽然需要反映国际社会结构和国际关系现实背景,但也无法避免受到共建“一带一路”参与国国内法的塑造和影响。当前,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面临着加快法治化发展的重大需求,这为我国借助国内法治对“一带一路”国际规则构建施加输出性影响带来了契机。相较于狭义的国内法治,作为国际法治中涉本国部分的涉外法治对国际法治的影响更加明显,其所承载的涉及共建“一带一路”的治理方案直接影响国际法规则本身的解释、适用和实施。 法治互动通过“由内向外”和“由外向内”的过程形成完整回路。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形成的法治创新实践可以为整体的国际法治贡献方案,而国际法治的发展完善也能够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借鉴。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点举措。第一,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统筹发展。当前,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备、涉外执法司法水平有待提高。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发展不均衡,需要从规范、领域、方式、环节、价值与路径等方面,全方位推进二者统筹发展。譬如,我国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是企业在“走出去”之后还是高度依赖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较低的国内环境标准,不仅容易破坏他国环境,还可能引起当地民众的反感。单纯加强国内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而忽略对本国企业、公民等主体在境外行为的规范,并不利于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应当注重与既有国内规则的衔接,执法司法的质效也应当进行相应强化,循序渐进地推动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水平、标准、程序等方面的统一。第二,促使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的高标准对接。作为国内法治的良性延伸,“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不仅应当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遵守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还应当更进一步向着国际法治的最高标准看齐。具体而言,一方面,涉外立法的制定和修订应当瞄准国际规则的最新发展前沿,及时回应和满足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实践需求,消除中国有效参与全球贸易投资新规则体系构建的法律障碍。另一方面,涉外执法司法活动应当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为根本导向,提升涉外执法司法的稳定性、公平性、效率性、透明性和可预期性。归根结底,我国应推动“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对标高标准国际法治,增强各国对共建“一带一路”的信赖与信心,并对其他国家的国内法治建设起到示范作用。第三,推动涉外法治对国际法治作出深层贡献。“一带一路”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包容的。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国际法治完善,始终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使命。从法治互动视角加强“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能够促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有机统一,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我国应致力于形成国内法与国际法良性互动的局面,一方面要不断推进涉外领域的法治理论与实践创新,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形成、解释与适用工作;另一方面须着眼于经贸投资规则的改革、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完善等国际法治的疏漏之处,探索相应的制度方案并率先在涉外法治建设中予以体现。通过上述举措,不断提高我国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中的国际影响力,为国际法治的发展与完善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国际问题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编辑:王博,新媒体编辑:闫勇 郭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