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舒明:“反恐”战与以色列军事伦理的嬗变

   在国际舆论中, 21世纪以来以色列“反恐战”日渐趋向残酷无情, 但从以色列自身的视角来看, 以色列的“反恐”实践总体上并未脱离以色列国防军“洁净武装”传统信条的“轨道”。以色列“反恐”规范的创制与以色列的“反恐”实践呈现为一种“齐头并进”、相辅相成的态势。“反恐”实践呼唤“反恐”规范的创制, 而“反恐”军事伦理诠释和引导“反恐”实践。外延扩大了“恐怖主义”的定义、模糊化平民和战斗人员的区别、重新阐释了“军事必要性”和保护本国战斗人员生命优先于减少连带损伤、另行解释了动用武力的“适度性”等, 这些构成了卡希尔和亚德林提出的以色列“反恐”军事伦理的特征。以色列的“反恐”实践及其军事伦理在国际学术界和国际舆论界都引发了激烈的论争, 在国际社会仍然以负面态度为主。但以色列国内社会政治的右倾化和宗教化倾向,却为之提供了强大的内在支持。在“民族”与“民主”之间, 以色列的民意“天平”出现了向“民族”的明显偏转。秉持宗教锡安主义立场的宗教势力大举渗入以色列国防军, 对以色列国防军的“反恐”军事伦理嬗变产生了深远影响。

   九一一事件开启了一个全球“反恐”的新时代。以“反恐”战名义出现的政府武装力量与非国家武装团体之间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武装冲突的主要形式。 (1) 而围绕“反恐”战产生的种种纷争, 也已给关于武装冲突的旧有伦理和法制带来严重挑战, 并给其造成调整和修正的强大压力。长期面临“恐怖主义”威胁, 置身于“反恐”战前沿的以色列, 以其长期强硬的“反恐”行动以及相应的“反恐”军事伦理和法律创新,  (2) 成为推动“武装冲突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领域“修法”行动的“急先锋”。由此, 以色列也置身于国际“反恐”法律战和舆论战的前沿, 其某些“反恐”实践和规范饱受国际舆论诟病。本文试图探析以下几个与以色列“反恐”战 (3) 相关的问题, 以管窥未来“反恐”军事伦理和国际法的发展趋向:其一, 21世纪以来, 以色列的“反恐”在实践和军事伦理方面经历了怎样的嬗变?其二, 国际舆论对以色列的“反恐”实践和伦理的态度如何?其三, 以色列国内社会政治因素如何影响以色列“反恐”实践和伦理的走向?

需要强调的是, 由于本文旨在考察以色列反恐军事伦理嬗变, 主要聚焦于那些从军事伦理规制方面来说影响较大或争议较多的反恐军事实践和规制倡议, 那些同样以“反恐”为目的、但较少引发军事规制之争的行动, 如修建隔离墙、建立导弹防御体系、设置检查站、收集相关情报、拘捕和关押恐怖嫌犯等, 则较少纳入本文的考察范畴。

一、21世纪初叶以色列“反恐”的军事实践

   以色列在建国的历程中, 就已经出现了如何处理和应对“恐怖主义”的问题。当时, 巴勒斯坦的犹太平民就面临来自阿拉伯人的暴力袭击, 而右翼犹太武装组织也对阿拉伯平民“以暴制暴”, 并对当时巴勒斯坦的英国托管当局发动恐怖袭击。建国后近半个世纪, 以色列通过在常规战争中一再击败周边阿拉伯国家, 确立和展示其军事优势, 进而迫使后者接受和维持某种程度的对以“和平”。由此, 以色列面临的传统安全威胁逐渐减退, 而来自非国家 (或次国家) 武装组织的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凸显。“恐怖袭击”和“反恐”在20世纪末期成为以色列面临的主要武装冲突形式。巴勒斯坦解放组织、黎巴嫩真主党等武装组织长期对以色列相继实施包括派遣小规模突击队发动跨界袭击和破坏、劫持并杀死人质 (典型如“黑九月组织”1972年在慕尼黑奥运会期间劫持并杀死以色列运动员) 、劫机甚至炸毁航班、 (1) 自杀式爆炸 (2) 等多种形式的“恐怖袭击”。而以色列则以暗杀 (如报复慕尼黑事件而实施的“上帝震怒”行动) 、长途奔袭解救人质 (1976年派特种部队赴乌干达解救被劫持飞机和人质) 、大规模跨境军事入侵 (1982年入侵黎巴嫩南部清剿“巴解组织”) 、实施大规模拘押和驱逐式的“反恐”等多种形式加以预防、报复和威慑。当今“恐怖主义”和“反恐战”中受到国际社会诟病的特性, 在当时就已经普遍存在。国际武装冲突法或人道主义法中关于区分平民和战斗人员等方面的要求, 很少被非政府组织纳入对以武装斗争为目标的考量中。这些组织在袭击中不仅针对以色列无辜平民, 而且也不惜利用己方平民。而巨大的平民连带伤亡和民用设施的毁坏、悬殊的伤亡比率, 也往往成为以色列“反恐战”常有的恶果。

   进入21世纪, “恐怖袭击”与“反恐”的斗争在旷日持久的巴勒斯坦人“第二次起义” (second intifida) 中开局。这场大起义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时期以色列的“反恐”实践和伦理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其一, 相互怨憎的民族主义强硬势力在双方都占据了上风, “恐怖袭击”与“反恐”的恶性循环成双方安全互动中的主要模式。这场大起义标志着《奥斯陆协议》开启的和平进程已经失败, 巴以双方都对相互妥协、和解、和平的前景失去了信心。20世纪90年代建立的以色列与巴勒斯坦自治政府之间的安全合作严重受损, 以色列在安全问题上转向“自助”。巴勒斯坦方面, 90年代中期曾受广泛谴责的对以恐怖暴力, 此时已经成为被大多数人接受为争取“民族自决”权利的合理途径;以哈马斯为代表的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组织很快成为反以武装斗争的主力。而以色列则从此对巴勒斯坦人的和平意愿产生了深刻怀疑, 支持“以土地换和平”的工党等中左翼温和势力从此一蹶不振, 并在以色列政坛逐步边缘化。

   其二, 反以武装组织对以色列武装斗争的策略重点转向自杀式袭击、大规模发射火箭弹等, 而且更倾向于袭击以色列平民等“软性”目标。在“第二次起义”中, 自杀式袭击被哈马斯领导人兰提斯称为“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可以与F-16战机媲美”。起义高潮期, 哈马斯和杰哈德等巴勒斯坦武装组织频频发动此种袭击, 一周发生的次数就超过1996年自杀式袭击高潮期全年的次数。2002, 以色列有277名平民和149名安全部队人员死于恐怖袭击, 其中188名死于自杀式袭击。 (1) 火箭弹则是另一种制造死亡和恐怖的常用手段。从2003年开始, 哈马斯等武装组织每年向以色列南部发射成百上千枚“卡桑”火箭弹;2006年第二次黎以冲突期间, 黎巴嫩真主党也向以色列北部发射了大约4 000枚“喀秋莎”火箭弹。这些火箭弹在数量、射程和威力方面都呈明显上升之势, 给以色列带来了巨大的安全威胁。如2006年第二次黎以冲突期间, 真主党发射的火箭弹有1/4击中以色列城镇, 导致53名以色列平民死亡。 (2) 火箭弹重灾区还有大量人患上“创伤后遗症”, 或者干脆大量逃离这些地区。在以色列广泛建立隔离墙、开发和部署导弹防御体系后, 巴勒斯坦武装组织又转而大规模发掘地道体系, 通过地道转运物资、实施对以渗透。

   在严重恶化的政治安全环境和高度敏感的安全意识助推下, 以色列借助九一一事件后有利的全球反恐大环境, 对巴勒斯坦实施一系列空前严厉的反恐举措, 包括重新占领巴勒斯坦地区、大规模抓捕和拘押、 (1) 修建“隔离墙” (2)  (以色列方面称为“安全墙”) 、广泛建立安全检查站 (checkpoint) 以限制巴勒斯坦人移动、 (3) 拆除恐怖分子家属的民宅、部署导弹防御体系 (如拦截短程火箭弹的“铁穹”系统) 以拦截火箭弹、“定点清除”武装组织中的中坚分子、周期性“割草”式的大规模清剿等, 这些举措都大大恶化了巴勒斯坦人的生存状况, 导致其进一步激进化。“定点清除”与周期性的大规模清剿尤其引发关于反恐军事伦理的激烈论争, 并凸显出以色列反恐军事实践和伦理的重要变化。

   “定点清除”曾经是以色列“秘而不宣”的行动, 但在21世纪以来出现了合法化和扩大化趋势。2001年年初, 以色列国防军律师团提出了关于“定点清除”的五点法律计划, 包括针对恐怖分子头目和战斗人员、不存在可行的拘捕机遇、遵守“相称性”原则、在以色列安全控制和物理控制之外的地区、“定点清除”不再仅仅依据军事官员的估量等。 (4) 2006年年底, 以色列最高法院批准了其中的大多数内容。由此, “定点清除”成为以色列一项公开的、合法的政策。根据人权组织“神形” (BTselem) 的统计, 2000929“第二次起义”开始至20081226, 以色列共实施了234次“定点清除”行动, 387人由此丧生。 (5) 200911920188月底, 以色列发动了针对53名加沙巴勒斯坦人的“定点清除”行动, 结果导致133人死亡。 (6) “定点清除”运用的手段包括通过武装直升机或无人机向藏有恐怖疑犯的汽车或房屋发射导弹, 或派遣狙击手射杀。清除行动起初针对直接涉恐人员, 后来将目标扩展到了哈马斯的政治或宗教领导人, 如亚辛和兰蒂斯等。

   周期性“割草”式的大规模清剿, 已经成为以色列“反恐”行动经常运用的手段。21世纪以来, 以色列已经相继实施了“防卫盾行动” (2002) 、“夏雨行动” (2006) 、“转向行动” (即第二次黎巴嫩战争, 2006) 、“铸铅行动” (2008年底至2009年初) 、“防卫柱行动” (2012) 和“护刃行动” (2014) 等多次大规模清剿。此类大规模清剿, 一方面, 旨在摧毁招募、训练和保护“恐怖分子”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网络, 摧毁恐怖主义“能力”;另一方面, 则试图通过对对手施加不成比例的损害来维持有效威慑。清剿中时而遭遇的城镇巷战以及此类清剿设定的军事目标, 必然导致双方大规模伤亡和战争方式的极端化。在以色列舆论对伤亡高度敏感的情况下, 控制己方官兵的伤亡数量, 成为以色列国防军衡量是否“获胜”的重要指标。在减少己方官兵伤亡与限制武力使用以减少敌方平民伤亡之间, 以色列持续向前者倾斜。在这些行动中,“防卫盾行动”、第二次黎巴嫩战争和“铸铅行动”尤其体现出以色列反恐军事规范的转变。

   2002, 以色列国防军一改此前对恐怖袭击的防御性措施, 对西岸巴勒斯坦城镇发动大规模清剿, 实施“防卫盾行动”。这标志着以色列反恐政策的一次巨变。在有着“殉道者之都”称号的杰宁, 以色列遭遇了惨烈的城市巷战。巴勒斯坦武装分子藏身民宅进行抵抗, 利用平民作为“人盾”, 让妇孺提供后勤和信息支持。一些孩童也携带炸弹参与抵抗。在以色列国防军士兵伤亡上升的情况下, 以色列国防军参谋长沙乌勒·莫法兹 (Shaul Mofaz) 下令:“在进入房屋前先发射五枚反坦克导弹”。为减少伤亡, 以色列国防军也利用巴勒斯坦平民做人盾, 而且还使用了D-9武装推土机拆除大量民房。在战争中, 以色列国防军将杰宁难民营的哈瓦辛地区夷为平地。 (1) 但出于限制巴勒斯坦平民伤亡的考虑, 以色列国防军并未动用大炮等重型武器轰击;而且, 利用敌方平民做人盾的做法此后也在国际压力下被以色列最高法院禁止。

   与“防卫盾行动”相比, 为解救一名被真主党劫持的以色列士兵而引发的“第二次黎巴嫩战争”更为激烈。真主党的充分准备和大量火箭弹的发射, 导致大量以色列平民和士兵的伤亡。宣称要“将黎巴嫩时钟回拨20年”的以色列, 为对真主党实施集体惩罚并确立有效威慑, 对贝鲁特的达西亚地区实施狂轰滥炸, 将该地区夷为一片废墟。其他地区也有大量道路、机场等民用设施被以色列国防军摧毁。在这次战争中, 以色列高层明确反对“旁观者无辜”的观点。外交部长齐皮·利夫尼 (Tzipi Livni) , “如果你与导弹同眠, 你醒来后可能发现另一枚导弹。”(1) 在“第二次黎巴嫩战争”中, 以色列国防军为减少伤亡, 频频出动军机从高空轰炸。对黎巴嫩达西亚地区狂轰滥炸也成为以色列国防军强力“反恐”的一个血腥先例, 被称为“达西亚主义” (Dahiya Doctrine) 。时任以色列北部战区司令加迪·埃森科特 (Gadi Eisenkot) , 2006年发生在达西亚地区的情形将发生在以色列军事打击的任何一个村庄。“我们将动用不成比例的武力并导致大规模损毁破坏。从我们的立场来看, 那里不是平民村庄, 而是军事据点。这不是建议, 这是计划。”(2)“铸铅行动”被视为以色列国防军改写“反恐”战行为模式和规则的重要一步。从“铸铅行动”开始, 以色列国防军变得不太愿意为减少巴勒斯坦平民伤亡而危及自己的士兵,  (3) 而是保障以色列士兵生命安全优先于巴勒斯坦平民。“铸铅行动”中, 以色列吸取了“第二次黎巴嫩战争”的教训, 进一步减少己方军人的伤亡以避免政治失败。此外, 以色列也希望借此重创哈马斯并重新确立军事“威慑”的有效性。由此, 以色列国防军对动用武力的限制进一步放松。其一, 以色列国防军大量运用火炮等重型武器对敌实施远程打击, 还使用了被国际法禁止的白磷弹。其二, 以色列国防军在动武方面进一步向下授权, 要求士兵更有进攻性, 并给予更大的开火自由度。在不确定对方人员是否有威胁, 或者怀疑敌方房屋藏有武装分子时, 士兵都可以开火。在信教士兵中影响巨大的索罗莫·艾维奈 (Shlomo Aviner) 拉比公开宣称, “对残忍的敌人仁慈, 就是对单纯诚实的士兵残忍”。 (4) 其三, 对哈马斯的打击面扩大, 军事、政治和民用目标的区分度进一步模糊化, 并将哈马斯所有人员均视为“恐怖分子”。20081227, 以色列空军轰炸了正在参加毕业典礼的巴方民警学员, 炸死48名年轻学员。其四, 对于那些经过警告后仍不撤离恐怖分子毗邻地的平民, 就被视为哈马斯的“志愿人盾”。(5)“铸铅行动”标志着以色列“反恐”战向着更加血腥的阶段迈进。2014年的“护刃行动”双方在伤亡和损失方面再创新高 (见表1)


 二、伦理嬗变:以色列对“反恐”行动的规范创设

   传统上, 以色列国防军在动用武力方面秉持了建国前犹太社团自卫武装“哈加纳”的“洁净武装” (Purity of Arms) 信条, 对敌方军民奉行节制原则。 (1) 20世纪90年代中期推出的名为《以色列国防军精神》的规范性文件, 仍然将“洁净武装”作为以色列国防军的重要价值观之一, 要求士兵对敌作战时勇敢、坚定、尽责的同时, 遵守战争法精神和“洁净武装”价值观, 在军事行动中将武力的使用限制在军事必要的范围内, 不对人 (包括军队和平民) 的生命、身体、荣誉和财产带来不必要的伤害。(2)尽管进入21世纪以来以色列“反恐战”日渐趋向残酷无情, 但从以色列自身的视角来看, 这总体上并非自外于“洁净武装”信条的“脱轨”。以色列“反恐”规范的创制与以色列的“反恐”实践呈现为一种“齐头并进”、相辅相成的态势。“反恐”实践呼唤“反恐”规范的创制, 而“反恐”军事伦理诠释和引导“反恐”实践。


   特拉维夫大学伦理学教授艾萨·卡希尔 (Asa Kasher) 就是推动和体现以色列“反恐”军事伦理规范变革最重要的代表人物。 (1) 卡希尔对以色列反恐伦理发展的重要性体现在:

   其一, 卡希尔是以色列应用伦理学的权威。1970, 年仅30岁的卡希尔就担任了《哲学》 (Philosophia) 期刊的主编;2001, 又兼任《军事伦理》 (Journal of Military Ethics) 期刊的副主编。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 他被选为以色列哲学学会主席。此外, 他曾出任一系列专业学会、委员会成员或顾问, 还为以色列国会、政府多个部委、多个重要专业协会、社会组织和大企业制定专门的职业伦理守则。2000, 他因在应用哲学领域的重要贡献而荣获最高奖“以色列奖”。

   其二, 卡希尔年轻时曾在以色列精英部队服役, 其子也在1991年的一场反恐军事行动中阵亡。此外, 他本人曾是一个致力于对以色列国防军“良知抗命”组织的活跃分子。因此, 他带有爱国者和“异议者”双重公众形象和道义地位。

   其三, 卡希尔长期致力于以色列国防军军事伦理的塑造, 并与以色列军方高层关系密切。自1980年以来, 他一直在以色列国防军总参谋部下属的以色列国防学院担任教授, 向高级军官开设军事伦理等方面的课程。20世纪90年代前期, 他受邀出任以色列国防军“军事伦理委员会” (2) 主席, 领衔制定了前述《以色列国防军精神》的文件, 作为以色列国防军伦理守则的基础性文件。 (3) 此后他还曾受邀相继出任国防军多个委员会的成员。1999, 卡希尔还被以色列总理任命为以色列安全委员会成员。

   其四, 他与在以色列军界声誉卓著的阿莫斯·亚德林 (Amos Yadlin) 将军 (1) 共同提出了关于以色列反恐军事伦理最系统的阐述, 并被以色列国防军非正式地采纳。2005年和2006, 卡希尔和亚德林合作在《军事伦理》和《哲学》两份重要期刊先后发表了题为《反恐军事伦理:以色列视角》和《反恐军事伦理诸原则》的文章, 阐述以色列反恐的军事伦理原则。 (2) 2005, 卡希尔和亚德林还发表了《暗杀和预防性谋杀》一文, 依据以色列反恐军事伦理原则, 专门就“定点清除”问题提出理论阐释。 (3) 卡希尔和亚德林将他们制定的反恐军事伦理文件提交给了时任国防军参谋长摩西·亚阿龙 (Moshe Yaalon) 以及辛贝特等部门, 并获得亚阿龙及其继任者的原则上 (非正式) 采纳。在定点清除等问题上, 以色列最高法院的裁决也几乎原封不动地采纳了卡希尔和亚德林提出的理念。他们关于“定点清除”的理念变成了以色列的法律。(4) 卡希尔还通过授课的方式长期向以色列高级军官传授他们的反恐伦理规范, 并积极参与了不同时期关于以色列反恐军事伦理问题的国内外论辩, 堪称阐释以色列“反恐”军事伦理最重要的“喉舌”。

   卡希尔和亚德林于2005年发表的《反恐军事伦理:以色列视角》对以色列“反恐”军事伦理原则进行了逐条阐释。该文宣称, 以色列的“反恐”军事原则是对经典“正义战争理论”的延伸, 致力于建构可以适用于民主国家反恐、不同于常规战范式和警察执法范式的“第三种范式”。 (5) 该文将“恐怖行动”定义为“由不代表任何国家的个体或组织实施的, 通过杀死或伤害人们 (persons) 进而在特定人口成员中注入恐惧……的行动。”这一定义将可能被作为“恐怖行动”的袭击对象从国际社会比较通行的“非战斗人员”或“平民”, 扩展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们”。由此, 大幅度扩大了可视为“恐怖主义”和“恐怖行为”的范畴。 (1) 该文提出了反恐军事伦理的11条原则, 其中多处提出了不同于“正义战争理论”和武装冲突法的立场:

   第一, 国家层面的“自卫义务原则”, 将短期和长期地有效保护公民的生命和福祉不受恐怖威胁置于民主国家的首要义务。

   第二, 重新阐释“区别对待”原则。该文没有依据传统“正义战争理论”简单区分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 而依据不同人员涉恐程度和国家“有效控制”程度两个维度, 确定反恐军事行动中的不同保护责任的等级序列:“我方平民”——“不涉恐并在我方有效控制下的他方人员”——“我方士兵”——“不涉恐也不在我方有效控制下的他方人员”。 (2) 该文尤其拒绝了常规的保护非战斗人员优先于战斗人员生命的“正义战争”传统, 而认为士兵是穿着制服的公民, 其生命同等重要。尽管反恐行动应使旁观者的伤亡最小化, 但让参加反恐行动的战斗人员涉险承担此种责任并无道理。该文主张, 从不同的保护或打击责任/职责等级序列来看,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对恐怖分子的预防性打击预期会产生连带伤亡, 也正当合理。在无法抓捕的情形下, 杀死恐怖分子有着军事“自卫”和“最后手段”的正当性。出于保护本国公民的责任和针对不同对象的责任序列, 让恐怖袭击发生从而导致本国公民死亡, 还是消灭恐怖分子并导致连带伤亡, 这两者之间, 国家应当选择后者。保护本国公民的责任优先于避免 (不受本国控制的) 旁观者伤亡。

   第三, 关于平衡军事获益和控制连带伤害的“军事适度性”原则, 该文认为“正义战争理论”和《日内瓦第一议定书》相关规定过于模糊而难以为战场指挥官提供明确指引, 而应依据保护公民不受恐怖威胁的军事获益及其引起的连带伤亡两者关系, 进行分类分级评估。

此外, 该文还提出“低可能性”原则, 即在恐怖袭击可能性难以确定或无法排除, 但利害巨大的情况下, 就依据最大化原则, 从最坏处着想;“考量时间跨度”原则, 主张在中长期后果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优先实现短期目标。

   卡希尔和亚德林在2005年发表的《暗杀和预防性谋杀》一文中认为, 在某些条件下, 通过实施针对性的预防恐怖行动, 即使因杀死恐怖分子而产生预期连带损伤, 仍然是自卫行为, 在道德、伦理和法律上仍然是正当的。恐怖分子经常选择毗邻平民的地方行动或干脆将平民作为“人盾”。若他们因此可以免于军事打击, 就将意味着恐怖分子得以想杀多少平民就杀多少。该文还认为, 恐怖组织的政治领导人和执行领导人之间的区别模糊。因此, 像亚辛那样被描绘成政治领导人的成员, 也可视为恐怖活动中“制定行动决策”的人, 而成为正当的打击目标。

   卡希尔和亚德林在2006年发表的《反恐军事伦理诸原则》一文中, 重申了以色列“反恐”的军事伦理原则, 并在摘要中进一步宣称这些原则构成军事伦理领域的一个新理论, 即“反恐正义战争理论”。(1)2007, 卡希尔又专门就“反恐”军事行动中的“区别对待”原则撰文。他重申了此前提出的关于“区别对待”原则的观点, 并质疑了传统“正义战争理论”让本国战斗人员涉险以避免敌方平民连带伤害的要求。该文指出, 一个民主国家若将本国战斗人员的生命置于不受本国有效控制的敌方平民之上, 就必然受到质疑。像以色列这样实施义务兵役制的国家, 让战斗员涉险尤其需要有说服力的理由, “没有人的血比战斗员的血更红”。(2)外延扩大了的恐怖主义定义、模糊化平民和战斗人员的区别、重新阐释了“军事必要性”和保护本国战斗人员生命优先于减少“连带损伤”、另行解释了动用武力的“适度性”等, 这些构成了以色列“反恐”军事伦理的特征。看起来, 这套伦理规范像是专为以色列的“反恐”行动“量身定做”, 旨在挣脱国际法的重重限制。正如卡希尔在2012年接受采访时所说, “以色列必须从 (国际法规约下) 对他人生命担惊受怕却对己方战斗人员生命完全轻视的态度中解放出来”。(3)卡希尔和亚德林不仅认为他们提出的“反恐”军事伦理符合“洁净武装”原则, 还宣称其符合公认的国际法精神, 是基于“正义战争理论”推出的新规, 致力于发展国际习惯法。 (1) 他们提出, 关于战争的传统国际法共识适合于传统的战争, 而不适合“反恐”战。在“反恐”战下, 互惠不存、限制不存、区分不存, 国际法难以适用。因此, 国际法不可教条化, 需要重要补充以发展一种适于当下的国际法理念。

三、以色列“反恐”军事伦理发展的内在动力

   除了反以武装组织的策略改变, 以色列国内社会政治右倾化趋向正是以色列“反恐”趋于强硬的主要内在动力。以色列奉行全面义务兵役制, 国防军是以色列社会的缩影。长期以来, 以色列国防军高度尊重军人的宗教信仰和意识形态差异, 倾向于将相似倾向的军人集中编入同一团队。即使在2005年开始对信教士兵实施分散化, 也仍然存在信教士兵与世俗士兵“大混编、小聚合”的情形。而且, 以色列国防军还有着“向下授权”的传统, 基层指挥官在规制的实施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度。由此, 不同指挥官及其团队对具体规范的理解和落实方面往往出现差异, 松紧不一。这些还导致以色列社会政治的右倾化、宗教化因素极易渗入以色列国防军, 推动以色列“反恐”在实践和规范上一再右转, 日渐偏离传统的“洁净武装”信条。

   “洁净武装”信条主要体现为以色列“建国一代”的价值观。“建国一代”主要来自欧洲, 奉行自由主义乃至社会主义思想, 通过工党、基布兹等左翼社会政治机制来影响以色列的发展方向。在建国以后很长时期内, 基布兹等左翼社会运动为以色列国防军提供的成员在数量和影响上远超其在以色列人口中所占据的比例。加入国防军, 成为能够保家卫国、坚强英勇的“希伯来人”“沙布拉” (Sabra, 即沙漠中的仙人掌) , 是那一代人的荣耀。他们的理想是将以色列建成一个西方式的世俗、民主国家。

   但自20世纪末期以来, “建国一代”逐渐退出社会政治舞台, 中左翼阵营以及基布兹等相关组织持续衰落, 世俗、进步的锡安主义和以色列逐步走向终结。随着“后英雄”时代和“后锡安主义”时代的到来, 世俗、中产阶级背景的以色列年轻人参军和参与战斗的积极性明显下降。

与此同时, 无论从人口占比还是政治影响来看, 右翼的、宗教民族主义的势力都在迅速膨胀。21世纪以来, 主导以色列政坛的大多为利库德集团与“犹太家园党”等其他极右翼政党的联盟。“信仰者集团” (Gush Emunim) 所代表的宗教锡安主义势力的壮大尤其明显。自1972年以来, 约旦河西岸和东耶路撒冷地区的犹太定居点人数已经从略超1万人, 膨胀为超过70万人, 其中坚力量正是宗教锡安主义者。宗教锡安主义者高度推崇以色列国家和军队, 将以色列国的建立和壮大、以色列国防军的力量和胜利视为“神圣拯救”进程启动的迹象, 犹太民族“特选性”的彰显。他们秉持宗教驱动型的军事行动主义, 将通过军事征服实现“以色列地”的回归视为“超级诫命”和教法义务。 (1)

秉持宗教锡安主义的、战斗意志更强烈的信教青年积极填补世俗派减退后在以色列国防军中留下的真空。从保障神圣的“以色列地”的宗教锡安主义意识形态出发, 一些“信仰者集团”的拉比鼓励经学院学生积极承担军事安全部门更重要的角色。而从保持充足的人力资源考量, 以色列国防军也需要信教青年的加入, 并为此推出一些便利信教青年兼顾兵役和宗教学习的特殊项目。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 犹太正统派青年服兵役的积极性提升, 而且倾向于加入战斗部队, 尤其是陆军。到20世纪90年代, 民族宗教阵营的士兵开始在高层军官中出现, 在战地指挥官中的比例日益增长。19902010, 信教军官在陆军基层军官中的比例从2.5%急剧上升到了35%40% (2) 2010, 信教青年占据了常备军战斗部队的25%30%, 其中, 经学院学生的占比达到10% (3) 2010年夏, 在驻防约旦河西岸的“格兰尼步兵旅”8名最高指挥官中, 竟有6名信教 (即正统派)  (4) 2005, 经学院学生还改变了集中服役的情况, 而被以色列国防军分散到了许多连队与世俗青年混合服役。

   伴随着信教青年大举入伍, 以色列国防军又相应扩展随军拉比的宗教服务。进入21世纪以来, 以色列国防军前所未有地鼓励随军拉比向世俗派官兵灌输“犹太意识”, 以强化他们的战斗精神。而信教青年士兵也不仅在信仰问题上听从拉比, 在执行军事任务时也经常寻求拉比的指导。因此, 信教士兵就面临指挥官和拉比的“双重主管”。在以色列国防军内部, 教官和随军拉比在塑造士兵价值观和行为守则方面的竞争正在上升, 甚至可能演变成双方的对抗。 (1) 两种权威发生冲突时, 许多信教士兵倾向于追随精神导师的指令。在信教军官重要性日渐上升的情况下, 以色列国防军可能出现分裂。(2)右翼宗教势力壮大并深度渗入带来的“宗教化”趋势, 必然对以色列国防军的军事伦理产生深刻影响。卡希尔等对以色列两组士兵和一组学生的抽样调查研究显示:在是否同意“适度性”原则方面, 宗教性、右翼倾向和威权人格者都与支持“适度性”原则存在反相关性, 而且三者之间也相互存在正相关性。这三种价值倾向越明显的个体, 越不支持“适度性”原则, 越倾向于在武装冲突中使用较多的火力, 越容易导致较大的“连带伤亡”的风险。反之亦然。(3)现代正统派拉比们也积极通过“答问” (responsa) 、网站、期刊等渠道, 结合具体的军事行动, 探析种种涉及以色列国防军的军事伦理守则的具体问题, 致力于复兴符合犹太教法的传统军事伦理原则, 以指导当代以色列的军事实践。(4) 宗教锡安主义者还往往反对西方文化中的理性和民主成分, 秉持强烈的犹太民族独特论和优越论。在他们看来, 节制和妥协并不是美德。人道、民主、和平乃至生命等世俗的价值观在“神圣拯救”进程中都是次要的, 甚至微不足道的。更何况, 宗教锡安主义者置身于“定居点运动”和巴以冲突的前沿, 也必然大为加剧与被占领土巴勒斯坦人之间的相互憎恨。犹太定居者对巴勒斯坦人的暴力袭击呈现上升趋势。而且, 他们还向以色列国防军施压, 要求对巴勒斯坦人实施严厉打击。 (5) 犹太人杀死非犹太人不应受到惩罚, 这样的立场是该阵营拉比一再重复的话语。其成员不仅帮助那些受到以色列世俗法院惩罚的犹太人, 还拒绝将这些人称为“谋杀犯”。 (6) 对于他们而言, 恐怖主义只不过是上帝的“鞭策”, 显示上帝在鞭策他们夺取所有“以色列地”。战争只是犹太民族复兴和成长的有机部分。(1)国防军内外的宗教势力相互联动、互通信息, 对信教士兵参与具体军事行动产生了重要影响。比如2005年撤离加沙定居点的行动, 就有不少宗教势力进行抵制甚至公开反对, 示意士兵抗命。一些很有影响力的拉比还公开反对将国际法用于指导以色列的战争行为, 他们将这些战争描绘成符合“神意”, 主张将宗教诫令作为战争守则。许多拉比还公然批评传统的“洁净武装”信条, 要求放松不得攻击平民的规范。2007年夏, 面对来自加沙频繁的火箭弹袭击, 曾任塞法迪首席拉比的莫迪凯·埃利亚胡 (Mordechai Eliyahu) 致信时任以色列总理的埃胡德·奥尔默特 (Ehud Olmert) , 称根据传统犹太军事伦理, 一个城市要为某些个体的不道德行为承担集体责任。因此, 加沙全城民众都要为火箭弹袭击承担责任。以色列若为此对加沙发动大规模军事行动, 在杀死平民时绝对没有道德戒律, 而且, 因担心加沙巴勒斯坦非战斗人员伤亡而让国防军士兵涉险也须禁止。他甚至建议以色列国防军不要出动地面部队, 而应实施“地毯式轰炸”。(2)在“铸铅行动”中, 一些拉比将巴勒斯坦人比作《旧约》中耶和华对摩西所说的要将名号“从天下全然涂抹了”、并且起誓必世世代代与之交战的亚玛力人 (Amalek) 。时任首席拉比也将对巴勒斯坦人的战斗视为古代犹太人对“非利士人”军事斗争的延续。以色列国防军内外的宗教势力由此将保障以色列士兵的生命置于避免伤及未涉恐、也不受本国有效控制的敌方平民的义务之上。(3)由此, 军事获益和控制连带伤害之间的平衡出现向前者的倾斜, 过度动用武力的行为变得更难约束。

   无论出于对巴勒斯坦人敌意情绪的强化, 还是右翼的民族优越论, 都推动以色列主流舆论对己方军人违反相关军事伦理的行为更加放纵。2016年的希伯伦枪击事件颇为典型。2016324, 在约旦河西岸希伯伦地区一个军事检查站, 两名巴勒斯坦人持刀刺伤一名以色列士兵。以色列士兵迅速开枪射击, 当场击毙一名巴勒斯坦人, 另一名受重伤后继续缓慢移动, 头和手不停抽搐。以色列士兵阿扎里亚(Elor Azaria) 在众目睽睽之下拔枪瞄准, 将受伤的巴勒斯坦人近距离击毙。这一暴行被人权组织“神形”当场录像并发到了网上。事件发生后, 以色列国防部长亚阿龙等军方高层很快批评此举有违以色列国防军的伦理法则。卡希尔也认为击毙受伤的巴勒斯坦人没有必要, 不属于自卫, 而且理由完全错误。(1) 以色列国防军对该士兵进行公开审判。但审判在以色列引发了主流舆论质疑和右翼势力的大规模抗议, 有许多高级军官和政界右翼支持士兵。(2) 有媒体甚至称“士兵来自火星, 军官来自水星”。(3) 批评该士兵枪杀行为的亚阿龙和副总参谋长格兰等受到广泛批评。在强硬右翼势力中, 卡希尔和亚德林的“反恐”军事伦理都已经显得过于仁慈。

   在右翼势力助推以色列反恐军事伦理和实践右转的同时, 以色列国内也不乏捍卫民主、人权价值观, 制衡极端化的力量。这些力量的存在, 使得以色列在反恐中没有完全失控而过于偏激极端。

面对以色列国防军在“反恐”战中的伦理“蜕化”趋势, 左翼和自由派严重不满, 不时呼吁“良知”抗命。2014年“护刃行动”期间, 就有43位前“8200部队”官兵向以色列总理本雅明·内塔尼亚胡(Benjamin Netanyahu) 及其他国防军高层致公开信, 拒绝参加以色列在加沙的军事行动。(4)“神形”等一批受以色列国内外自由派犹太人支持的人权组织一直以多种多样的方式致力于制衡此种趋势。“神形”发表的2007年度报告, 就揭发了以色列占领当局对巴勒斯坦人实施移动限制、殴打和羞辱、刑讯、杀害无辜平民、“人盾”、集体惩罚等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措施, 而且那些非法行为绝大多数都缺乏独立调查。(5) 2018, 该组织呼吁以色列国防军士兵抗命, 不对加沙抗议者实施强硬政策。该组织执行主任还为此在美国国会作证。以色列国防部长阿维格多·利伯曼 (Avigdor Lieberman) 则寻求调查该组织, 并主张终止该组织在以色列的活动。另一个人权组织伊什丁 (Yesh Din) 则批评以色列国防军“发明”国际法规则, 并要求以色列最高法院宣布以色列国防军针对加沙抗议者的一些行动违反国际法。但是, 与强大的主流右翼势力相比, 自由进步派的力量有限, 难以逆转以色列反恐军事伦理和实践日渐偏离传统“正义战争”理论以及现有国际法的趋向。

   在以色列民意和政党政治滚滚右转的浪潮中, 最高法院是保障以色列自由民主价值观的最后守护者。在反恐伦理明显右转的情势下, 最高法院也是确保军事行动规制的最后一道“阀门”, 并不时接受一些人权组织的申诉。三卷本的以色列最高法院关于反恐问题的法律裁决, 涉及了以色列反恐行动的方方面面。涉及反恐军事行动的重大裁决, 主要有以下几个:

   其一, 2005年夏, 以色列最高法院裁定此前以色列国防军实施的“早期警示”(early warning) 程序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武装冲突法”。 (1) 根据以色列国防军制定和实施的这一程序, 以色列安全力量在抓捕藏身民宅拒捕的恐怖嫌犯时, 可以寻求当地居民的协助, 让这些居民设法向临近恐怖嫌犯的平民发出警讯和离开房屋, 以便于抓捕行动的实施并减少不必要的伤亡。但在实际运用中, 以色列国防军对这一程序加以扩大化了。根据人权组织的指控, 以色列国防军在反恐军事行动中甚至将巴勒斯坦平民当做掩护自身军事行动的“人体盾牌”,或者将一些平民当做让巴勒斯坦武装人员投鼠忌器的“人质”。

   其二, 200612, 最高法院裁定以色列国会2005年关于《侵害行为国家免责法》的修正案因不合宪而无效。(2) 根据1952年的《侵害行为国家免责法》, 以色列国防军实施“战斗行动”导致平民财产损失的, 以色列政府免于承担责任。2002,以色列议会曾通过修正案, 对“战斗行动”进行了定义, 并为向政府索赔设定了种种程序性限制。2005, 以色列国会进一步通过修正案, 将以色列国防部长宣布的“冲突区”范围内的所有行动, 都纳入以色列国家免责的范围。

其三, 200612, 以色列最高法院就“定点清除”问题做出裁定。该裁定一方面认为, 恐怖分子不能满足国际法中“战斗人员”的定义, 因此, 仍应被视为“平民”。“非法战斗员”的类别未被国际法所认可。另一方面, 在满足四方面条件的情况下, 该裁定规定军队可以将平民作为打击目标, 实施定点清除: (1) 有可靠信息表明该平民正在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2) 抓捕和审判优先于动用武力; (3)事后须进行全面调查, 确认对象身份和动武的合理性; (4) 相应的连带伤亡须满足适度性检验。至于“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范畴, 则不仅仅限于亲自参与实施物理意义上的袭击, 也包括招募、筹划和下令敌对行动。

   其四, 20086, 最高法院还就关于依据《2002年拘押“非法战斗人员”法》而发生的长期拘押一些武装人员问题做出裁决, 总体上支持这一法律以及以色列依据该法实施对武装人员的拘押行为。认为该法虽然侵犯宪制规定的个体自由权利, 但其动机合理, 也满足宪法限制条款, 因此对之干预缺乏宪法基础。

   从这些判例和裁定可以看出, 最高法院对那些明显违反国际国内相关法规并引起广泛批评的军事行为 (如滥用“早期警示”程序、随意扩大侵害行为国家免责范围等) 做出限制。与此同时, 却又在关于拘押“非法战斗人员”与“定点清除”等问题上基本接受以色列社会主流舆论所赞许的立场, 并对卡希尔和亚德林系统阐发的新反恐军事伦理给予合法性确认。因此, 最高法院并不能阻止以色列社会政治整体右转、反恐规制日益脱离现有国际法的趋向。

   形式上, 以色列存在一个完整的军事执法体系, 维护着以色列国防军的行为守则。以色列国防军内部存在一个“军事法律顾问团” (Military Advocate General Corps, MAG) 兼任军事司法和法律顾问之职, 由以色列最高检察长对之提供专业指导, 复核其做出的决定。对于最高检察长和“军事法律顾问团”的相关决定不服, 都可以上诉至以色列最高法院。2007, 以色列国防军又在“军事法律顾问团”建立下属部门“军事行动事务顾问队” (Military Advocacy for Operational Affairs, MAOA) 专门处理违反战争法的案例。在出现军士可能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况下, 可先由所属连队向“军事法律顾问”提出“行动质询”, 再由“军事法律顾问”决定是否提交“军事警察调查署” (Military Police Investigations Unit, MPIU) 提起犯罪调查。进入21世纪以来, 以色列最高法院、以色列国会也都加强了对国防军遵守国际法的关注。国会实施两年一度的听证会, 邀请“军事法律顾问团”和相关非政府组织参加听证等。最高法院则对一些人权组织的上诉, 作出许多与反恐军事行动有关的重要裁决, 在限制一些明显偏离国际法的做法的同时, 也部分支持以色列反恐实践。

   但以色列军事执法体系也难以扭转军事伦理“蜕化”的趋势。在人权组织“神形”看来, 这个体系中存在种种阻碍巴勒斯坦受害者申述的缺陷, 如时间、地点、语言和途径对巴勒斯坦人的申述和作证设置重重障碍;对以色列士兵偏听偏信;关于申述的程序不明、信息不全和档案不公开;对调查的拖延、敷衍;阻梗刑责调查的“行动质询”;“军事法律顾问团”不合理的“三权合一” (立法、执法和司法) 和双重职能 (法律顾问-执法者) , 根本无法威慑以色列士兵, 其实是为占领当局对巴勒斯坦人种种侵害和非法行为开脱、掩饰的机制。 (1) 根据“神形”于20118月发表的一份报告, 2000年以后该组织就739个事件向“军事法律顾问团”提出调查申请, 结果182件没有启动调查, 343件没有进展, 132件在不同阶段的调查“进程”中, 44件不能确认地点, 只有25件向相关以色列士兵提出了指控, 13件实施纪律处分。 (2) 2014年加沙战争, 以色列国防军在战争结束后的几个月内数次宣布要进行刑事调查, 500个事件初查后导致30项刑责调查, 但迟至2018年夏, 这些调查尚无真正的结果, 也未最终决定是否对三个最大的事件开展刑责调查。

四、以色列“反恐”实践和军事伦理引发的国际反响

   进入21世纪以来, 以色列的“反恐”实践和规范的改, 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质疑和严厉抨击。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多边组织以及国际人权组织, 也一直关注以色列“反恐”过程中对相关“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武装冲突法”带来严重挑战, 并经常谴责和追究以色列“反恐”行动中的“战争罪行”, 如过度使用武力、故意攻击平民和民用设施、使用违禁武器等。法律战和舆论战在以色列被视为严重的国家安全问题。

   尽管卡希尔和亚德林自称其“反恐”军事伦理对投身于“反恐”的民主国家具有普遍意义, 而且符合“正义战争理论”和公认的国际法精神, 但学术界仍然充满疑虑。一石激起千层浪。相关文件发表后, 《军事伦理》《哲学》等期刊很快就围绕“反恐”军事伦理出现了一场激辩,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三位学者的观点:

   美国埃默里大学哲学系的尼克·富逊 (Nick Fotion) 对卡希尔和亚德林的反恐伦理作出了相对正面的评论。富逊认为, 卡希尔和亚德林的理论在“战争理由正当性” (jus ad bellum) 方面与“正义战争理论”区别不大。但与“正义战争理论”不同的是, 他们的“反恐”伦理将“军事必要性”原则置于其伦理体系中一个极为重要的角色;而且, 他们对“反恐”战争伦理提出了细化的方案, 如提出了本国公民——本国战斗人员——外人 (不涉恐/不受本国控制) 的责任优先序列。富逊提出两个建议:其一, “恐怖主义”战争的相关理论需要完善, 也需要为“恐怖分子”确立伦理守则;其二, “正义战争理论”需要革新, 需要细化。

   黎巴嫩美国大学哲学系的巴沙沙·哈伊达 (Bashshar Haydar) 则做出了批评性回应。他指出, 卡希尔和亚德林夸大了“反恐”战的特殊性。其“恐怖主义”定义存在一个明显问题, 就是拒绝将“针对非战斗人员”定性为“恐怖主义”的必要条件, 由此, 受害者全是战斗人员也可能成了“恐怖主义”行动。他还批评和质疑优先保护本国公民和战斗人员的偏好, 以及将本国战斗员伤亡最小化的责任置于 (不涉恐的、不受有效控制的) 非本国公民伤亡最小化责任之上的优先序列。在他看来, 卡希尔等设置此种等级序列的部分目标, 在于为伤及无辜旁观者的反恐行动提供正当性。(2)

加拿大渥太华大学的保罗·罗宾逊 (Paul Robinson) 则对卡希尔和亚德林提出的“反恐”伦理感到“不安”。他认为, 以色列“反恐”伦理是基于“恐怖主义性质及其应对是可驳辩的”之假设。他尤其担心这些原则过于偏重致命武力的使用, 实际上将起反作用。具体来说, 卡希尔和亚德林的“反恐”伦理主要包括六大缺陷:夸大恐怖主义威胁、不太关注恐怖主义的政治性质、过于依赖良好情报的推测、过于关注武力使用、过于偏向保护同胞生命而对非本国公民分配过大的责任以及强制的伦理缺乏普适性。

   针对质疑, 卡希尔和亚德林曾于2005年作出了部分回应:经典“正义战争理论”有些方面不合理, 如区分战斗员和非战斗员, 留下了进一步改善的广阔空间;“反恐”战争伦理的起点为“军事必要性”原则, 基础为国家的“自卫职责”, “区别对待”原则和“相称性”原则为补充;从伤亡数量关系来衡量“相称性”问题在道德上是错误的, 有悖于关于人的尊严的观念;而且, 衡量“相称性”也不应只限于单一事件, 而必须有系列事件。他们认为, “军事必要性”原则总体上能提供更好的指引, “反恐”中应只做对“自卫”有必要的事。

   “铸铅行动”再次引发了关于以色列“反恐”军事伦理辩论。这场战争被视为以色列实践卡希尔和亚德林“反恐”军事伦理的第一次大规模“反恐”战。与此前的历次大规模“反恐”行动一样, 以色列再次受到国际舆论的广泛谴责, 并受到国际社会的严重孤立。在西欧, 以色列的国家形象一度沦落为类似于种族隔离时期南非的“贱民”国家。2010年英国广播公司(BBC)的一项民调显示, 以色列是继伊朗、巴基斯坦和朝鲜之后最不受欢迎的第四个国家。(3) 鉴于加沙遭受的惨重损失和巨大伤亡,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20094月建立了一个专门调查组, 调查“铸铅行动”期间参与各方违反国际法、侵犯人权的状况。这一调查组以犹太裔南非宪法法院法官、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首席审判官理查德·古德斯通 (Richard Goldstone) 为领导。该调查组在历时数月的调查取证后, 2009915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了题为“巴勒斯坦和其他阿拉伯被占地区的人权状况”的报告, 即“古德斯通报告”。该报告主要关注以色列军方在“铸铅行动”中的种种违反国际法和侵犯人权的行为:攻击 (包括警察在内的) 加沙当局的政府机构建筑及其人员、直接故意地袭击 (包括医院在内的) 平民和民用设施、使用白磷弹等违禁武器、将巴勒斯坦平民当做人体盾牌等。该报告指控以色列犯下了“战争罪”, 并提议国际社会对此问题适用普遍管辖权。 (4) 显然, 这样一份报告直接挑战了以色列“反恐”的道义和法律基础, 也威胁到了以色列国防军的道义形象。尽管有美国的阻梗, 但该报告仍然相继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采纳, 欧洲议会也于20103月通过决议支持这一报告。该报告还获得了许多人权组织的支持和赞扬。200912, 古德斯通本人因此项调查荣获“斯德哥尔摩人权奖”。

   来自学术界的批评同样激烈, 最引人注目的论辩发生在《纽约书评》 (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 一方为卡希尔, 另一方为“正义战争理论”的代表性人物迈克尔·沃尔泽 (Michael Walzer) 和以色列著名伦理学家阿维谢伊·马格里特 (Avishai Margalit) 。沃尔泽和马格里特都属于锡安主义的自由主义阵营, 一方面对以色列艰难的安全处境深为理解和同情, 另一方面又为以色列过度运用武力、修改动武规则深感不安。2006, 沃尔泽曾为以色列在“夏雨行动”和“转向行动”中的行为辩护, 认为以色列面对的敌人不承认国际法所要求的交战规则;以色列军事行动的目标旨在救人并防止未来袭击, 完全正当;“适度性”问题必须不仅以哈马斯和真主党已经做的来衡量, 也必须从他们将要做的来衡量;以色列的行为实在“别无选择”, 以色列预防火箭弹和保护平民的生命满足自卫的必要性;哈马斯在临近平民的地域发动袭击, 以色列反击带来平民伤亡, 责任在哈马斯, 等等。但沃尔泽仍要求以色列士兵实施更精准的打击, 有时需要为此涉险, 在可能杀死大量平民情况下则取消行动。

   “铸铅行动”结束后不久, 卡希尔在《蓝天》 (Azure) 期刊2009年夏季号刊文, 为以色列的军事行动提出以下辩护:以色列发动“铸铅行动”出于自卫, 同时带有“威慑”恐怖组织的动机, 开战理由完全正当;双方伤亡数量的不对等性不能作为衡量以色列军事行动是否“适度”的标准;在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混杂的城市“反恐”战中, 如果平民伤亡不可避免, 则是军事行动可以接受的结果;鉴于保护公民是民主国家的首要职责, 而义务服兵役的士兵也是以色列的公民, 因此, 在面临“双重后果”的两难处境下, 以色列须将保护己方士兵生命置于保护恐怖分子邻居的生命之上;在不处于己方有效控制的地域, 恰当分离危险个体和无害个体的责任不在己方。

   而沃尔泽和马格里特一方面认为经典的“正义战争理论”对哈马斯和真主党等“类国家行为体”也同样适用;另一方面则指出, 卡希尔等人提出的关于以色列反恐的理念是错误且危险的。他们主要反对卡希尔等人的以下主张:其一, 以“战斗人员是穿制服的平民”为由, 将战斗人员伤亡最小化作为战斗中的优先事项, 将“我方士兵”的安全置于“他方平民”安全之上;其二, 没有有效控制就无须担责, “恐怖分子”有效控制地域内的非战斗人员安全由恐怖分子来担责;其三, 将开战的正当性与战斗行为的正当性混为一谈;其四, 敌人不遵守正义战争规范, 缺乏互惠, 我方也不需要遵守。沃尔泽等提出以下主张:其一, 无论参与的战争是否正义战争, 战斗人员仅仅因其战斗中的不道德行为而被究责;其二, 哈马斯和真主党犯罪并不意味着以色列可以放弃自身的义务;其三, 恐怖分子常常与平民相混杂, 但不改变士兵尽量减少旁观非战斗人员伤亡的责任;其四, 打击恐怖主义不应模仿恐怖主义。恐怖主义的特征在于模糊平民和士兵的区别, 将平民转变成合法打击目标。而士兵在知道其对平民责任的情况下守法, 这将是他们与恐怖分子的区别。

   卡希尔和亚德林则在回应中继续强调“士兵是穿军装的公民”不是一种情感性表达, 而是一种基本的宪政性表述, 还强调要求国家对任何非战斗人员像对待自己的公民一样, 会危险地鼓励恐怖分子。

   此后数年, 卡希尔多次就此为以色列辩护。2010年的一次演讲中, 卡希尔将以色列在“铸铅行动”中的军事行动与2004年美国在伊拉克费卢杰的军事行动做了类比, 认为美国当时的军事行动造成的破坏和平民伤亡比“铸铅行动”有过之而无不及。 (3) 2011年接受《耶路撒冷邮报》的访谈中, 他主张以色列须坚持自己的“反恐”伦理标准, 而非来自外部的因素;并认为军事行动是否“适度”, 是战场指挥官的考量和权衡, 而非数量关系;在缺乏战场“互惠”的情况下, 以色列别无选择, 而且已尽力而为。 (4) 2012年接受媒体采访中, 卡希尔称巴方平民选择做恐怖分子人质, 以 方士兵不应为顾及他们而危及自己的生命。(5)除沃尔泽这样的自由派学者外, 来自左翼阵营和亲巴勒斯坦阵营的学者对以色列在“铸铅行动”中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反恐”军事伦理也提出严厉批评。有学者批评“铸铅行动”在故意攻击平民方面与以色列建国前锡安主义右翼的“铁墙战略”一脉相承, 在道德层面是个彻底的失败。以色列在这场行动中既没有发动战争的合法性, 其军事行动故意大肆毁坏加沙民用设施, 在方法上犯下了侵略罪和战争罪, 也不符合“正义战争理论”。(1) 还有学者提出, 保护一些 (己方) 公民战斗人员的安全优先于一些 (他方) 非战斗人员, 粉碎了避免伤及非战斗人员先于伤及战斗人员的传统规则。以色列的“反恐”伦理助长了指挥官优先保护己方士兵生命的自然倾向。以己方士兵最少发生伤亡可能的方式开展军事行动, 甚至不顾虑对另一方的代价。“我的士兵一根头发也不让掉”, 成了“铸铅行动”中以色列一些指挥官的行动指南。 (2) 更有学者进一步批评以色列依据暴力立法, 利用九一一事件后有利的国际环境, 以“企业家精神”有意识、一以贯之、机制化地致力于修改和输出其关于武装冲突的规范、修改其“反恐”模式的倾向。(3)“定点清除”政策, 也为国际舆论所诟病。有文章就此抨击道:十年“定点清除”政策, 推移了以色列的法律和军事伦理边界, 却损害了以色列在全球的形象。以色列以“自卫”为名, 大搞法外处决。“大卫像哥利亚那样行事”。 (4)但以色列并不是唯一推动甚至超越国际法边界以获得反恐行动中更大军事自由和效能的国家。2006年以色列最高法院将“定点清除”政策合法化, 当时以色列显得“特立独行”。但在过去十余年间, “定点清除”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反恐中的合法工具。美国政府尤其日益频繁地运用“定点清除”策略。国际红十字会也改变了立场, 渐渐视之为合法。 (5) 以色列的反恐行为为美国的全球“反恐”战争提供了范式。以色列不拒绝“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重要性, 但却主张其有权利根据其实际条件来独立解释其法律义务。此种推动“替代性法制”的做法往往成为其他国家加以模仿的榜样。美国就曾宣称, 《日内瓦议定书》古怪过时, 在全球反恐战争中不适用, 因为敌人不是国家, 而且, 恐怖分子也不是战斗人员和平民。美、以两国的“替代性法制”存在共性:均称“国际人道主义法”不适用, 均称敌人的无国家状态导致其战斗人员在战斗中的无权状态;均不承认“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习惯法地位, 并宣称他们没有义务遵守;均运用国家法律来授权实施某些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的实践, 从而使国际法“驯化”。 (1)以色列的“反恐”军事行动正在获得更多的理解乃至模仿。政府武装将与之敌对的非国家武装组织贴上“恐怖主义”标签, 继而无视平民生命实施暴虐“反恐”, 在包括叙利亚内战、也门冲突等中东热点问题中业已成为常态。美国政府对以色列的反恐模式也经常赞誉有加, 甚至学习以色列打城市战的策略, 并向以色列购买相关设备。2014年的“护刃行动”中, 美国参联会主席马丁·邓普西 (Martin Dempsey) 就赞扬以色列努力控制平民伤亡, 并派代表团去观摩以色列的军事行动。 (2) 沃尔泽也在“护刃行动”中进一步选择支持以色列。在他看来, 叛乱分子藏在平民中间发动不分青红皂白的袭击, 这不能成为另一方不能对之加以打击的理由。“双重效应”和“适度性原则”要求的是确保平民连带伤亡与军事目标价值相比“不会不适度”。他还要求进攻方积极努力地 (乃至为此涉险) 减少敌方平民伤亡。 (3) 此种立场, 已经悄然向卡希尔靠近。

五、结语

   2009年初, “铸铅行动”尚未停息。面对国际舆论的批评浪潮, 以色列著名反恐专家博阿兹·加诺 (Boaz Ganor) 提出了修改《日内瓦公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以改变反恐战争中的国家在动武规则方面面临的“反向非对称”状况。 (4) 进入21世纪以来“恐怖主义”的泛滥对世界各国实施“反恐”提出了规制困境:无视现有“武装冲突法”或“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制, 将遭受来自国际舆论的“围攻”;遵守现有规制则无异于“自缚其手”, 将战场主动权拱手让给非政府武装组织。如何在“非对称冲突”中保护平民, 实现维护人权、人道与“军事需要”之间的平衡, 成为各国“反恐”过程中同时必须着力应对的“法律战”。 (1) 一部分国家 (如叙利亚等) , 基本无视国际舆论的批评, 借助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赋予“反恐”的合法性, 将“反恐”扩大化, 在动武规制方面则向非政府武装组织“看齐”。另一些仍然注意国际形象和声誉的国家, 则努力制造一种符合自身“反恐”军事需要的“替代性法制”, 然后宣称自己的“反恐”行动符合国际法相关规制的“精神”。这两种策略都对现有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武装冲突法”带来巨大的挑战, 甚至带来明显的“合法性”危机。

   反恐/安全和民主/人权之间的张力和紧张, 21世纪以来世界许多国家都面临的困境。以色列长期置身于“反恐”前沿, 一方面需要满足其打击和威慑“恐怖”组织、维护安全的“军事需要”, 另一方面又试图维护自身西方式“民主国家”的身份和形象。“安全”和“民主/人权”之间的尖锐冲突和张力, 使以色列长期面临国际舆论和规则的巨大压力和困境。卡希尔/亚德林等人修改以色列“反恐”军事伦理的努力, 代表着西方国家在反恐领域推动“替代性法制”建设, 以实现规制性“突困”, 进而在安全与民主之间建立新平衡的努力。

   2018年夏, 《犹太国家法》在以色列国会获得通过以及2019年大选中以色列右翼党的再次胜利, 都显示出民族特殊主义势力在以色列进一步抬头的趋向。在“民族”与“民主”之间, 以色列的民意“天平”出现了向“民族”的明显偏转。卡希尔和亚德林的“反恐”伦理在多大程度上会“内化”为以色列国防军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 或者向着民族特殊主义的方向进一步“滑行”, 仍有待观察。


本文发表在《国际安全研究》2019年第3期